TideBit-DeF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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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deBit-DeFi 碳權交易所平台使用約定書

v1.7.0

適用:所有使用者(建立帳戶時).生效日 2026-09-22

本文件為 Phase 0 展示範本,非法律意見,正式上線前應經法遵與律師審閱。

用戶使用本平台服務前應閱讀並同意本約定書,勾選同意後生效。「服務流程說明書」為本約定書之附件,隨本約定書生效,無須另行簽署;其所載流程與期限具契約拘束力,與本約定書或其他契約條文有出入者,以各該契約條文為準。

第一條 名詞定義

一、本公司:卡菲卡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CAFECA),本平台建置者與代營運者。

二、本平台:本公司營運之「TideBit-DeFi 碳權交易所」減量額度交易平台。

三、官方登錄簿:中央主管機關(環境部)之「溫室氣體減量額度管理系統」(tcerregistry.moenv.gov.tw)。本約定書未特別註明者,「官方登錄簿」均指國內官方登錄簿。

四、國內減量額度: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二十五條執行自願減量專案取得,並登錄於官方登錄簿者。本約定書未特別註明者,「減量額度」均指國內減量額度。

五、事業:依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指公司、行號、工廠、民間機構、行政機關(構)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對象,包括各級政府;不含自然人。

六、額度帳戶:事業依同辦法第七條檢附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業之證明文件,於官方登錄簿開立之帳戶。

七、專案方:執行自願減量專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撥減量額度至其自有額度帳戶之事業;於本平台首次出售該額度時即為賣方。

八、鏈上額度:本平台於區塊鏈為用戶記錄之請求權單位;其性質,國內減量額度依第三條、國外減量額度依第三條之二定之。

九、智能帳戶:用戶之鏈上帳戶。其位址由用戶之登入帳號依固定演算法計算而得,不因用戶更換裝置或增減通行金鑰而改變;其控制權由登錄於該帳戶之通行金鑰行使(第五條)。

九之一、通行金鑰(passkey):用戶裝置安全區域內之 P-256 金鑰。一個智能帳戶得同時登錄多把通行金鑰(例如手機一把、電腦一把),各把均得單獨簽章動用該帳戶,亦得個別撤銷(第五條第二項)。

九之二、凍結:暫停智能帳戶之交易與註銷功能,但不影響金鑰之增加、撤銷與解除凍結(第五條第四項)。

九之三、帳戶回復:用戶之通行金鑰全數滅失時,由本公司於重新驗證其身分後提案,經等待期屆滿且未經否決,將一把新通行金鑰登錄至原智能帳戶之程序(第五條第五項)。

十、核發國官方登錄簿:臺灣以外之轄區,由該轄區政府或其指定機構設立並管理之減量額度登錄簿,例如日本J-クレジット登録簿、泰國 TGO T-VER Registry、澳洲 ANREU。

十一、國外減量額度:由臺灣以外之轄區依其法令或機制核發,並登錄於核發國官方登錄簿之減量額度。

十二、託管帳戶:本公司依核發國法令及該登錄簿規則,於核發國官方登錄簿開立、用以持有國外減量額度之帳戶。

十三、核發國:核發某一批減量額度之轄區。該轄區之法規及其官方登錄簿規則,為該批額度之權利內容、移轉與註銷程序、可用途徑及申報效力之依據(第一條之一)。

第一條之一 本平台之國際性與法規適用之分層(重要揭露)

一、國際運行平台:本平台為國際運行平台,同時交易多個轄區核發之減量額度。每一批額度之法律效力、可用途徑、移轉與註銷程序,均依其核發國之法規及該國官方登錄簿之規定辦理,不因其於本平台交易而改變。本平台不創設、不變更、亦不擴張任何額度依其核發國法規所具有之效力。

二、準據法之分層:本公司與用戶間就本平台服務所生之契約關係——包括帳戶開立、身分驗證、交易撮合、鏈上請求權之登錄、代辦與協辦、費用計收、資訊揭露及爭議處理——依中華民國法律;但個別減量額度之權利內容、移轉與註銷程序、可用途徑及申報效力,依該額度核發國之法規與該國官方登錄簿之規定。前開二者屬不同層次,不得混為一談:中華民國法律規範本公司與用戶間之服務關係,核發國法規規範額度本身。本約定書之任何約定,均不得解為變更、取代或限制核發國法規及其官方登錄簿規則對該批額度所定之要求。

三、用戶之法遵義務:用戶就其於本平台買入、持有、賣出及註銷之減量額度,應自行遵守核發國之法規,及其自身所在地或申報地之法規,包括但不限於申報、認可、稅務與資訊揭露義務,並應自行確認該額度得否用於其預定用途。本公司不提供法律意見,亦不就任何轄區法規之解釋、變動或適用結果負責;用戶未盡前開義務所生之不利益,由用戶自負。

四、臺灣端規定之適用層次:本約定書所引中華民國之氣候變遷因應法、碳費收費辦法、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及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等規定,係規範在臺灣申報或使用減量額度時之要件與限制(例如第三條之二第四項之認可、第五項之扣除上限與比率),非本平台全部額度之法規基礎。用戶於臺灣以外之轄區申報或使用者,依該轄區之法規辦理,本約定書就臺灣端規定之記載不生替代或擴張作用。

五、轄區開放之界線:本公司僅開放各該核發國法規已容許其額度跨境交易或使用之轄區;其開放、暫停與停止,依第三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辦理。

第二條 帳戶開立與身分驗證

法人用戶以工商憑證驗證,提供統一編號、名稱及代表人資料;自然人用戶以自然人憑證或行動自然人憑證(TW FidO)驗證,提供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驗證效期與所用憑證一致;憑證失效者交易功能即停止,但已持有之鏈上額度仍得持有及申請註銷。

法人用戶如擬於本平台出售自有專案額度,或擬買受額度並申請註銷者,應另於官方登錄簿開立額度帳戶(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第七條),並於本平台登錄該帳戶編號;本公司得協助辦理。

Phase 0 特別說明:本階段身分驗證為模擬,管理員核准即視為通過,未介接憑證管理中心,不具官方驗證效力。

第三條 減量額度之登錄架構與代辦關係(重要揭露)

一、本公司不持有任何減量額度。依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減量額度後,係核撥至事業自己於指定資訊平台之帳戶;本平台之減量額度因此自核發之時起,全程登錄於專案方自有之額度帳戶內,本公司僅提供代辦申請、平台撮合、鏈上登錄及移轉與註銷程序之協辦。

二、依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六款,「移轉」指完成交易或拍賣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將賣方事業額度帳戶項下之減量額度移轉至買方事業額度帳戶項下之行為;法規並無為保管目的而移轉之類型。另依同辦法第五條,賣方限於已執行自願減量專案、抵換專案或先期專案並取得持有減量額度之事業。本公司既非額度持有人,不具賣方資格,亦不得為保管而受領移轉。

三、用戶於本平台鏈上持有者,為「對該批減量額度之請求權」,即請求專案方於用戶依法申請註銷時,配合辦理官方移轉之權利;此非官方登錄簿上之登記名義,用戶亦非官方登錄簿之帳戶持有人。

四、官方登錄簿之紀錄為準;鏈上紀錄與之不一致時,本公司應即更正並公告。

五、依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每減量額度單位移轉次數,以一次為限」。用戶於本平台之多次買賣屬前開請求權之移轉,不觸發亦不消耗官方移轉次數;買方於本平台得再次轉售,轉售次數不影響官方登錄簿。

六、該唯一一次之官方移轉,於最終買方申請註銷時發生,路徑為專案方額度帳戶 → 最終買方額度帳戶,其後由該買方以自己名義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註銷。本公司為代辦與協調者,非移轉之當事人。

七、因前項架構,專案方之配合義務為本平台之核心:其違反者,依「代辦服務費用與減免約定書」不得上架、不適用每噸費用減免,已減免者並予追繳。

第三條之一 自然人使用者之權利與限制(重要揭露)

一、依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事業」不含自然人;同辦法第七條開立額度帳戶須檢附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業之證明文件。自然人無從開立額度帳戶,因而無法受領官方移轉,亦無法於官方登錄簿完成註銷。

二、自然人使用者於本平台得買受、持有及再次出售鏈上額度,不得申請註銷。本平台身分登錄合約於自然人帳戶提出註銷請求時將予擋下。

三、自然人使用者取得之鏈上紀錄、交易明細或持有證明,均非官方註銷證明,不得用於碳費扣抵、環評增量抵換、環評承諾事項或任何法定申報,亦不得據以對外進行碳中和或碳抵換之聲明。

四、自然人使用者如需實際使用該額度,應將其鏈上額度出售予具備額度帳戶之事業,由該事業依前條第六項程序辦理。

第三條之二 國外減量額度之交易、託管與使用限制(重要揭露)

一、已開放交易之機制:本平台開放交易之國外減量額度,限於本公司公告之核發國與機制,現為日本 J-Credit、韓國 KOC、泰國 T-VER、印尼 SPE-GRK 及澳洲 ACCU。開放範圍之增減依本公司公告。本公司僅開放各該核發國法規已容許其額度跨境交易或使用之轄區;核發國之法規、政策或登錄簿規則變動,致其額度不得或不宜跨境交易或使用者,本公司得隨時停止該轄區之上架與新掛單,並即於平台公告。停止上架不影響用戶既有之持有——既有之鏈上額度仍得持有、於本平台出售,或依該核發國登錄簿規則辦理註銷;惟其流動性與可用途徑得因此改變。

二、僅顯示而不開放交易者:中國 CCER 依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管理辦法(部令第三十一號)第二十九條,其跨境交易與使用之規定明定「另行制定」;印度 CCC 依該國碳權交易機制(CCTS 2023),其國際移轉須經該國中央政府核准。前開二者於本平台僅供資訊顯示,不開放掛單、買賣及註銷。新加坡不核發國家級減量額度,其國際碳權(ICC)為買方端之抵減框架(抵減碳稅以應納碳稅之百分之五為上限,且須依巴黎協定第六條完成相應調整),非本平台之交易標的。前開轄區嗣後開放跨境交易或使用者,本公司得依第一項公告開放。

三、託管架構:國外減量額度由本公司於核發國官方登錄簿開立之託管帳戶持有,本公司自有錢包不持有額度。用戶於本平台鏈上持有者,為對該等託管額度之請求權,非核發國官方登錄簿上之登記名義。以核發國官方登錄簿之紀錄為準;鏈上紀錄與之不一致者,本公司應即更正並公告。託管之揭露與對帳依第八條之一辦理。

四、在臺灣申報之前提——中央主管機關之認可: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二十七條,事業取得國外減量額度者,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後,始得扣除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各款之排放量或抵銷第三十六條第二項之超額量。本公司不代為申請,亦不保證取得該認可;認可申請由用戶自行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其要件、應備文件及作業時間依主管機關公告。本項為在臺灣申報或使用之要件;用戶於臺灣以外之轄區申報或使用者,依該轄區之法規辦理(第一條之一第四項)。

五、在臺灣申報時之用途與數量限制:本項所列限制,為在臺灣申報或使用時之規定;於其他轄區申報或使用者,依該轄區法規。

1. 依前項規定,國外減量額度之使用範圍限於扣除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各款之排放量及抵銷第三十六條第二項之超額量,不得用於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二十四條之溫室氣體增量抵換。

2. 依碳費收費辦法第十條,非屬經審查認定之高碳洩漏風險事業,以國外減量額度申請扣除收費排放量者,其扣除上限不得超過事業收費排放量之百分之五;高碳洩漏風險事業不得以國外減量額度扣除收費排放量。

3. 對照同辦法第九條,國內減量額度之扣除上限為事業收費排放量之百分之十,其中自願減量專案取得之減量額度,扣除比率為 1.2。

4. 實際可扣除或可抵銷之數量,以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為準。

六、鏈上技術強制:本平台註銷合約於鏈上擋下國外減量額度用於溫室氣體增量抵換及環評承諾事項之註銷請求;該限制為技術性強制,非僅為介面提示。

七、相應調整之不保證:巴黎協定第六條第二項之相應調整(corresponding adjustment),係地主國授權其減量成果作國際用途時應為之調整;未為相應調整者,同一公噸溫室氣體減量將由地主國與使用國重複主張。本公司不代表任何國外減量額度已取得相應調整之授權,除非該批額度於上架資訊中另有載明。

八、標示與買方之確認義務:國外減量額度於上架、掛單、成交及公告時,平台介面與公告欄均標示其核發國與機制;買方應自行確認該額度是否符合其申報用途及前開法定限制,並自行辦理第四項之認可。

九、國內法規之界線:依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第四條,該辦法所定之交易、拍賣及移轉僅適用於國內減量額度;依同辦法第三條,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不得提供平台從事國內減量額度之交易、拍賣、仲介或代銷業務。國外減量額度之交易,不適用該辦法所定之交易、拍賣及移轉程序,亦不因此免除前開國內業務之委託要求。國外減量額度之移轉與註銷程序,依其核發國之法規及該國官方登錄簿之規定辦理(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

十、用戶就國外減量額度之法遵義務:用戶就其買入、持有、賣出及註銷之國外減量額度,除本條所定臺灣端之要件外,並應自行遵守核發國及其自身所在地或申報地之法規,包括但不限於申報、認可、稅務與資訊揭露義務(第一條之一第三項)。本公司不提供法律意見。

第四條 本平台之角色

本平台之角色為交易撮合、請求權登錄、資訊公開及移轉與註銷程序之協辦,既非過戶機關,亦非買賣之當事人;就國內減量額度,本公司並非額度持有人,官方移轉之核准與執行專屬於中央主管機關,註銷申請人為取得額度之買方事業本身。就國外減量額度,本公司僅以第三條之二第三項之託管帳戶持有,自有錢包不持有額度,其使用之認可與申報仍由用戶自行辦理。本平台為國際運行平台,各轄區額度之效力與程序依其核發國法規(第一條之一),本公司之角色不因額度之核發國而有不同,亦不因在本平台交易而使任何額度取得其核發國法規所未賦予之效力。本公司不對額度價格、流動性、認可與否或未來可扣抵數量作任何保證。

第五條 智能帳戶、通行金鑰與事故處理

一、位址與金鑰之關係:智能帳戶之位址由用戶之登入帳號計算而得,更換裝置、增加或撤銷通行金鑰均不改變該位址;帳戶內之持有、註銷憑證及交易紀錄亦不因此變動。通行金鑰之私鑰儲存於用戶自有裝置之安全區域,本公司不持有、不備份、無從還原,亦無法代為簽章,用戶應自負保管責任。

二、多裝置與撤銷:用戶得以其任一現存通行金鑰簽章,於智能帳戶登錄新的通行金鑰或撤銷既有之通行金鑰。新通行金鑰之登錄一律須經現存通行金鑰簽章;僅取得用戶登入帳號而未持有任何現存通行金鑰者,不得將其自有金鑰登錄至該帳戶。為避免帳戶陷於永久無法操作,智能帳戶不允許撤銷最後一把通行金鑰。

三、四種事故之處理途徑:

情形處理方式是否需本公司介入
部分裝置遺失,尚有其他裝置以其他裝置之通行金鑰撤銷遺失裝置之金鑰否,即時生效
全部裝置遺失依第五項申請帳戶回復是,並須重新驗證身分
登入帳號遭冒用冒用者無從簽章;用戶得依第四項凍結帳戶,並更換登入帳號之密碼與第二因素否(凍結得由本公司代送)
通行金鑰遭冒用(裝置遭取得且可解鎖)以其他裝置撤銷該金鑰;不及者先依第四項凍結否

四、凍結與解除凍結:用戶得隨時請求凍結其智能帳戶;凍結之請求僅需通過本平台之登入驗證,由本公司代為送出,俾用戶於手邊已無可用裝置時仍得止損。凍結期間該帳戶之交易與註銷一律不予執行,但用戶仍得增加、撤銷通行金鑰及解除凍結。解除凍結須以現存之通行金鑰簽章,本公司無權代為解除。此一不對稱係為使僅取得登入帳號者至多僅能造成暫時之不便,而不能藉此排除用戶對其帳戶之控制。

五、帳戶回復:用戶之通行金鑰全數滅失者,得檢具有效身分證明文件申請帳戶回復。本公司重新驗證其身分(與開戶時同一程序,非僅登入)後,由治理多簽提案將用戶新裝置之通行金鑰登錄至原智能帳戶。該提案自提出時起經七十二小時之等待期始得執行;等待期內,該帳戶之任何一把現存通行金鑰均得否決之。回復完成後位址不變,帳戶內之持有與紀錄不受影響。

六、回復程序之限制:回復程序不得作為變更額度歸屬之途徑。本公司不得逕以回復程序取得用戶帳戶之控制權:提案須經治理多簽,執行須待等待期屆滿,全程於區塊鏈上公開可查。

七、登入帳號重新配發之風險:智能帳戶位址既由登入帳號計算而得,該登入帳號如經其服務提供者停用並重新配發予他人,該他人登入後將對應至同一位址;惟其未持有任何現存通行金鑰,不能簽章、不能動用帳戶內任何資產,亦不能自行登錄金鑰。用戶之登入帳號有停用、變更或轉讓之虞者,應事先通知本公司。

第六條 交易、註銷與鏈上公告

用戶得以定價掛單買賣鏈上額度,雙方權利義務依「減量額度買賣定型化契約」定之;本公司為見證與履約輔助者,非契約當事人。

具備額度帳戶之事業申請註銷時,應另簽署「註銷暨移轉委任書」,委任本公司協辦官方移轉與註銷程序,並就下列四類用途擇一聲明:扣除碳費排放量、自願性碳中和或碳抵換、溫室氣體增量抵換、環評承諾事項。註銷申請人為該事業自己,本公司僅代為備文、送件並聯繫專案方與主管機關。自然人使用者依第三條之一不得申請註銷。

就國外減量額度申請註銷者,用戶應先依第三條之二第四項取得中央主管機關之認可,並僅得就扣除碳費排放量或自願性碳中和或碳抵換為用途聲明;其用於溫室氣體增量抵換或環評承諾事項之註銷請求,依第三條之二第六項於鏈上擋下。註銷程序由本公司於核發國官方登錄簿之託管帳戶辦理,並依該核發國之登錄簿規則為之。

依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中央主管機關應於註銷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公開用途;經公開後事業始得對外進行環境聲明或宣告。前開公開程序適用於國內減量額度;國外減量額度之公開與宣告,依核發國登錄簿規則及中央主管機關認可所附之條件辦理。

本平台設鏈上公告欄,額度之核發、移轉、註銷均即時公告。

第七條 用戶之配合義務

用戶應配合鏈上額度移轉及後續官方移轉與註銷程序,包括提供正確有效之統一編號、額度帳戶編號、身分及受益人資料,於通知所定期限內簽署或用印必要文件,且不得於程序進行中無正當理由撤回或拒絕協力。專案方並應於最終買方申請註銷時,配合將該額度自其額度帳戶移轉至該買方額度帳戶。

配合義務之主要拘束力為費用機制而非訴訟:委由本公司代辦自願減量專案之用戶,其額度上架本平台者,依「代辦服務費用與減免約定書」享有每公噸代辦費減免;拒絕或無故拖延配合官方移轉者,該額度無法上架、自始不適用減免,已減免者並予追繳。其事由、催告、繳納期限與抵充,依該約定書辦理。

用戶違反前項義務致交易對方、本公司或第三人受有損害者,另負賠償責任;其認定、催告、補正期限及賠償範圍,依「減量額度買賣定型化契約」及「註銷暨移轉委任書」之約定辦理。

買方之第一順位救濟:專案方經催告後仍拒絕或無故拖延移轉予最終買方者,本公司依「減量額度買賣定型化契約」第七條之一,於認定後十四日內為該買方取得等值減量額度(同年份或更新年份、用途相容、數量相同);無法取得者全額退款並補償總價百分之三。該條為本公司之自願性服務承諾,Phase 0 尚未具備實際履行能力。

上架資格:未簽署「代辦服務費用與減免約定書」者,或已發生追繳而尚未清償者,本公司得拒絕其新掛單,並應以站內通知併同電子郵件敘明理由;清償或爭議經釐清後,應即恢復掛單功能。

第八條 服務費用

本公司得收取交易撮合手續費(按成交總價比率計收,雙方各負擔其應付部分)、註銷代辦服務費(按件計收)、專案代辦服務費(依「代辦服務費用與減免約定書」按公噸計收並得減免),及依法代墊之規費。費率公告於費用頁面;調整應於生效日前三十日公告,調整前已成交或已受理之案件適用舊費率。

價金之保管:Phase 0 展示階段之結算使用鏈上測試代幣(MockTWD),不涉及真實資金,本公司不經手任何新臺幣。正式營運時,買方價金應存入金融機構信託專戶或履約保證專戶,與本公司自有資金分離,成交後自該專戶撥付賣方,本公司僅收取手續費;本公司不吸收存款、不發行儲值工具。入金、出金與撥付之營業日規定,詳「服務流程說明書」第二段。前開安排須先取得金融機構合作及必要之法遵意見,在此之前本平台不開放真實資金交易。

第八條之一 託管與準備金之定期揭露

一、發布時點與內容:本公司應於每月五日發布上一期「託管與準備金對帳報告」,載明下列事項:

1. 每一轄區託管帳戶於核發國官方登錄簿之持有數量。

2. 本平台鏈上該轄區流通之請求權數量。

3. 信託專戶之餘額,及鏈上結算幣之發行量。

4. 前三款各該餘額證明文件之雜湊值。

二、簽署與不可修改:前項報告經查核機構簽署後上鏈;簽署後不得修改。內容有誤者,應另行發布新報告更正,舊報告保留並持續可供查閱。

三、查核狀態:報告應載明查核狀態,分為「待查核」「已查核相符」「已查核有差異」。狀態為已查核有差異者,應載明差異數量及處理方式。

四、公開位置:報告公開於本平台「託管揭露」頁(/custody),不須登入即可查閱。

第九條 帳戶之暫停、限制與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暫停或限制交易功能,並於處置後三日內以電子郵件敘明理由通知:憑證失效或經撤銷;經司法或行政機關通知凍結;有事證顯示帳戶遭冒用;所提供資料經查證不實。事由消滅後用戶得申請恢復,本公司應於七個工作日內回覆。

用戶得隨時申請終止帳戶,但應先了結未完成之掛單、交易及註銷程序;仍持有鏈上額度者,應先行出售或申請註銷。

第十條 個人資料保護與資訊公開範圍

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目的,限於身分驗證、交易撮合、官方申辦、法定申報及客服聯繫。

公開於鏈上公告欄者限於額度編碼、專案名稱與類型、監測期間、數量、交易時間、成交價格及智能帳戶地址;不公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方式及身分文件。但法人用戶註銷時,其名稱、統一編號及用途屬依法應公開事項,將隨官方程序揭露。

依第八條之一公開之託管與準備金對帳報告,其內容限於各轄區託管帳戶持有數量、鏈上流通量、信託專戶餘額、鏈上結算幣發行量、證明文件雜湊值及查核狀態,不含用戶之姓名、名稱、統一編號、聯絡方式及個別持有明細。用戶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請求查詢、補正或刪除。

第十一條 風險揭露

一、Phase 0 無法律效力:本平台為展示版本,結算幣、身分驗證及查驗簽章均為模擬,鏈上額度不具法律效力,不得用於任何法定申報、碳費扣抵或對外宣告。

二、政策風險:可扣抵比率與上限(碳費收費辦法第九條、第十條)及專案計入期(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第七條)得由主管機關調整。

三、撤銷風險:額度得因減量成效未實際發生或違反法規而經撤銷。

四、請求權架構風險:用戶之權利係對專案方之請求權,須經專案方配合始能完成官方移轉;專案方停業、清算或喪失事業資格時,得影響其實現,本公司僅能以第七條之上架資格限制及費用追繳機制促其履行。

五、自然人限制:自然人不得開立額度帳戶、不得申請註銷,其持有僅得以轉售實現價值(第三條之一)。

六、金鑰風險:通行金鑰全數滅失,且無有效身分證明文件可供辦理第五條第五項之帳戶回復者,資產可能無法取回。本公司無從代為簽章或還原私鑰。建議用戶於兩台以上裝置各登錄一把通行金鑰(第五條第二項)——這是唯一能讓遺失一台裝置不必動用回復程序的預防措施。

六之一、先行開立風險:智能帳戶之位址既由登入帳號計算而得,於用戶首次開立帳戶之前,任何取得該登入帳號控制權之人(包括本公司之營運金鑰)均得以其自有之通行金鑰於該位址開立帳戶。帳戶一經開立,其金鑰即不得由他人變更(第五條第二項),故此風險僅存在於首次開立之前。用戶發現其位址已被開立而金鑰非其所有者,得依第五條第五項之回復程序取回;開立紀錄與首次登錄之金鑰均於區塊鏈公開可查。本公司無從以此程序略過等待期或否決機制。

七、國外額度之認可風險:國外減量額度須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二十七條認可,始得扣除排放量或抵銷超額量;認可與否、要件及作業時間由主管機關決定,本公司不代為申請,亦不保證取得(第三條之二第四項)。

八、國外額度之用途限制風險:國外減量額度不得用於溫室氣體增量抵換;非屬高碳洩漏風險事業以之扣除收費排放量者,上限為收費排放量之百分之五,高碳洩漏風險事業則不得使用(第三條之二第五項)。

九、相應調整風險:國外減量額度未經地主國依巴黎協定第六條第二項為相應調整者,得生同一公噸重複主張之疑義;本公司不保證任何批次已取得相應調整之授權。

十、託管風險:國外減量額度存放於本公司於核發國官方登錄簿之託管帳戶,受該核發國法令、登錄簿規則及政策變動之影響;核發國暫停、限制或撤銷該帳戶或該額度者,得影響用戶請求權之實現。

十一、跨境與轄區風險:部分轄區尚未開放其額度之跨境交易或使用,其開放與否、條件及時程由各該轄區決定,非本公司所能掌握。核發國法規變動者,本公司得依第三條之二第一項停止該轄區之上架與新掛單;用戶既有之持有不受影響,但其可用途徑與流動性得因此改變。

十二、法遵風險:用戶應自行遵守核發國及其自身所在地或申報地之法規(第一條之一第三項)。同一批額度在不同轄區之可用途徑、申報效力與稅務處理未必相同;本公司不提供法律意見,用戶未盡法遵義務所生之不利益由其自負。

第十二條 責任範圍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用戶受有損害者,賠償以實際損害為限,不含間接損害及所失利益;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不在此限。因不可抗力、網路壅塞、第三方服務中斷或政策變更所致之服務中斷,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但應於知悉後二十四小時內公告。

第十三條 修訂、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本約定書之修訂應於生效日前三十日以站內公告併同電子郵件通知;用戶不同意者得於生效日前終止帳戶,逾期繼續使用者視為同意。

準據法之分層:本約定書所規範之本公司與用戶間平台服務契約關係,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但個別減量額度之權利內容、移轉與註銷程序、可用途徑及申報效力,依該額度核發國之法規與該國官方登錄簿之規定,不因本條之約定而變更,亦不因該額度於本平台交易而變更(第一條之一第二項)。本條之準據法約定,不得解為使核發國法規所不許之事項成為許可,或使核發國法規所要求之程序得予省略。

所生爭議應先本於誠信協商;協商不成者,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規定者從其規定;用戶為消費者時,不排除其依消費者保護法得主張之權利。前開管轄之合意,不影響核發國法規或其官方登錄簿規則就該國額度所定之專屬程序與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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