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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委任人與受任人
委任人:於 TideBit-DeFi 碳權交易所持有本委任書所載鏈上額度之事業。本件標的為國內減量額度者,並須已於環境部「溫室氣體減量額度管理系統」(tcerregistry.moenv.gov.tw,下稱官方登錄簿)開立額度帳戶;本件標的為國外減量額度者,因無官方移轉程序(第二條之一第一款),不以開立國內額度帳戶為必要,但仍以事業為限。
委任人資格限制:依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事業」不含自然人;同辦法第七條開立額度帳戶須檢附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業之證明文件。自然人無從開立額度帳戶,不得簽署本委任書、亦不得申請註銷;其鏈上額度僅得持有或再次出售。
受任人:卡菲卡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為本平台之建置者與代營運者。本件標的為國內減量額度者,本公司不持有該減量額度——該額度依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核撥後,全程登錄於專案方自有之額度帳戶內;本公司之地位為程序協辦人,非移轉之當事人,亦非註銷申請人。本件標的為國外減量額度者,該額度存放於本公司於核發國官方登錄簿開立之託管帳戶內,本公司自有錢包不持有額度,其註銷依第二條之一辦理。
國外減量額度之委任人:除前開事業資格外,委任人於臺灣申報而涉及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二十七條之扣除或抵銷者,並應已取得中央主管機關之認可,或聲明其用途為自願性碳中和或碳抵換而不涉及該條之扣除或抵銷。認可由委任人自行申請,本公司不代為申請,亦不保證取得。
本平台之國際性與法規適用之分層:本平台為國際運行平台,同時交易多個轄區核發之減量額度。本委任關係——即委任人與本公司間就協辦事務所生之權利義務——依中華民國法律;但本件標的之權利內容、移轉與註銷程序、可用途徑及申報效力,依該額度核發國之法規與該國官方登錄簿之規定,不因其於本平台交易或委由本公司協辦而改變(「平台使用約定書」第一條之一)。本委任書所引中華民國之法規,係規範在臺灣申報或使用時之要件與限制,非本件標的全部之法規基礎。
第二條 委任範圍
本條適用於標的為國內減量額度者;標的為國外減量額度者,依第二條之一。
委任人茲委任本公司,就第三條所載減量額度協辦下列程序。本公司之工作為備文、送件、聯繫專案方與中央主管機關及進度追蹤;移轉之一方為專案方與委任人,註銷申請人為委任人自己。
一、協辦官方移轉:聯繫專案方,備齊交易後移轉所需文件,協助雙方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將該額度自專案方額度帳戶移轉至委任人額度帳戶。依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六款,移轉係完成交易後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依同辦法第二十六條「每減量額度單位移轉次數,以一次為限」,本項移轉為該額度唯一一次之官方移轉。
二、協辦註銷申請:於移轉完成後,依同辦法第二十七條備妥註銷申請書及應登錄、上傳之資料,以委任人名義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註銷。
三、代為繳納規費、補正文件、回應主管機關之詢問與補件通知。
四、取得註銷證明後,於本平台發給不可轉讓之鏈上註銷憑證並公告。該憑證為本平台之紀錄,其法律效力以主管機關核發之註銷證明為準。
本委任不包含代為進行任何環境聲明、廣告宣告或第三方查證,亦不包含代委任人持有額度。
第二條之一 國外減量額度之委任範圍與限制
本件標的為國外減量額度者,除本條另有約定外,準用本委任書其餘條文。
一、無官方移轉程序:該額度自始存放於本公司於核發國官方登錄簿之託管帳戶內,鏈上易主不觸動該帳戶,故無第二條第一款之官方移轉程序。本公司之協辦工作為核對託管帳戶之持有數量,並依核發國登錄簿規則辦理註銷(retirement),或於該登錄簿規則允許時,移轉至委任人於該登錄簿之帳戶後由其自行註銷。
二、在臺灣申報之前提——認可: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二十七條,事業取得國外減量額度者,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後,始得扣除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各款之排放量或抵銷第三十六條第二項之超額量。委任人以該等用途委任註銷者,應於委任時檢附認可文件;未檢附者,本公司不受理該用途之委任。認可之要件、應備文件與作業時間依主管機關公告。本款為在臺灣申報或使用之要件;委任人於臺灣以外之轄區申報或使用者,依該轄區之法規辦理,並應自行檢附該轄區所要求之文件。
三、在臺灣申報時之用途限制:國外減量額度不得用於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二十四條之溫室氣體增量抵換;環評承諾事項亦不得以國外減量額度履行。本平台註銷合約於鏈上擋下前開二類用途之註銷請求,該限制為技術性強制,非僅為介面提示。委任人就國外減量額度,僅得就第四條第二款之第 1 目(扣除碳費排放量)或第 2 目(自願性碳中和或碳抵換)擇一聲明。本款所列用途分類為中華民國法規之分類;委任人於其他轄區申報者,其用途之認定依該轄區法規,惟本平台之鏈上限制仍適用。
四、在臺灣申報時之扣除上限:依碳費收費辦法第十條,非屬經審查認定之高碳洩漏風險事業,以國外減量額度申請扣除收費排放量者,其扣除上限不得超過事業收費排放量之百分之五;高碳洩漏風險事業不得以國外減量額度扣除收費排放量。對照同辦法第九條,國內減量額度之扣除上限為收費排放量之百分之十,其中自願減量專案取得之減量額度,扣除比率為 1.2。實際可扣除數量以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為準。
五、相應調整:委任人知悉巴黎協定第六條第二項之相應調整,係地主國授權其減量成果作國際用途時應為之調整;未為相應調整者,同一公噸溫室氣體減量將由地主國與使用國重複主張。本公司不代表本件額度已取得相應調整之授權,除非該批額度於上架資訊中另有載明。
六、公開與宣告:國外減量額度之註銷公開與環境聲明,依核發國登錄簿規則及中央主管機關認可所附條件辦理,第八條所定之國內公開程序不適用;於核發國登錄簿完成公開或核發註銷證明前,委任人同樣不得對外宣告。
七、託管之揭露:本件額度所屬轄區之託管帳戶持有數量、鏈上流通量及查核狀態,依「平台使用約定書」第八條之一按月揭露於本平台「託管揭露」頁(/custody)。
八、註銷程序依核發國法規:本件註銷之受理、程序、憑證形式、生效時點及其對外效力,均依核發國之法規與該國官方登錄簿之規定辦理。本公司之協辦不生變更該等規定之效果;該登錄簿規則變動、延宕、否准或要求補正者,依第十一條辦理。
九、委任人之法遵義務:委任人就其持有及註銷之本件額度,應自行遵守核發國之法規,及其自身所在地或申報地之法規,包括但不限於申報、認可、稅務與資訊揭露義務,並自行確認該額度得否用於其所聲明之用途。本公司不提供法律意見;委任人未盡前開義務所生之不利益,由委任人自負。
第三條 委任標的
| 項目 | 內容 |
|---|---|
| 額度類別 | {{creditOrigin}}(國內減量額度/國外減量額度) |
| 核發國與機制 | {{issuingJurisdiction}} / {{creditScheme}}(國外減量額度適用) |
| 減量額度編碼 | {{creditSerial}} |
| 專案名稱與編號 | {{projectName}} / {{projectId}} |
| 監測期間 | {{monitoringPeriod}} |
| 申請註銷數量 | {{retireQuantity}} 公噸 CO₂e |
| 額度現登錄帳戶 | 國內:專案方 {{projectOwnerName}} / 統編 {{projectOwnerTaxId}};國外:本公司於核發國官方登錄簿之託管帳戶 {{custodyAccountId}} |
| 中央主管機關認可文號 | {{foreignApprovalRef}}(國外減量額度且用途涉及扣除排放量或抵銷超額量者適用) |
| 委任人額度帳戶編號 | {{holderRegistryAccount}} |
| 委任人智能帳戶地址 | {{holderAddress}} |
| 委任日期 | {{mandatedAt}} |
第四條 受益人資料與用途聲明
(一)受益人資料 委任人應提供受益人(即額度使用者)之名稱或姓名、統一編號或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聯絡人、電話及電子郵件。
依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使用用途之對象限於該額度帳戶之事業;委任人聲明所填受益人符合前開限制,或同意由本公司依主管機關認可之代辦方式辦理。
(二)用途聲明 委任人應就下列四類用途擇一聲明並填載說明。本件標的為國外減量額度者,依第二條之一第三款,限第 1 目或第 2 目:
1. 扣除碳費排放量:載明適用年度及收費排放量。委任人知悉碳費收費辦法第九條、第十條就扣除比率及上限另有規定(國內額度上限百分之十、自願減量專案額度扣除比率 1.2;國外額度上限百分之五,高碳洩漏風險事業不得使用國外額度),實際可扣除數量以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為準。本目以國外減量額度為之者,並應先取得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二十七條之認可。
2. 自願性碳中和或碳抵換:載明宣告標的(產品、服務、活動或組織)及涵蓋期間。
3. 溫室氣體增量抵換:載明抵換義務之來源文件字號。限國內減量額度;國外減量額度不得用於本目,系統於鏈上擋下。
4. 環評承諾事項:載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之公告字號及承諾條款。限國內減量額度;國外減量額度不得用於本目,系統於鏈上擋下。
聲明用途:{{retirementPurpose}} 用途說明:{{purposeDescription}}
第五條 委任人之保證與聲明
委任人保證並聲明:
一、委任人為事業,且已於官方登錄簿開立有效額度帳戶,所登錄之帳戶編號正確、未經凍結或註銷。本件標的為國外減量額度者,並保證其已依第二條之一第二款取得中央主管機關之認可(用途涉及扣除排放量或抵銷超額量時),所檢附之認可文件真實有效。
二、所提供之受益人資料、用途聲明及一切文件均真實、正確、完整,且於本委任存續期間持續有效。
三、對本委任標的有完整請求權,該額度未經註銷、未設定負擔、未經法院或行政機關扣押或凍結。
四、不重複主張:同一額度不曾且不會於其他碳權制度、自願性標準、國際機制或其他申報管道重複登錄、使用或宣告。本件標的為國外減量額度者,委任人並知悉該額度未經地主國依巴黎協定第六條第二項為相應調整時,得生同一公噸由地主國與使用國重複主張之疑義(第二條之一第五款)。
五、所聲明用途嗣後變更者,應於變更事由發生後七日內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尚未送件前得申請更正。
違反前項保證致本公司或第三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範圍以相當因果關係之實際損害為限;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並負回復原狀之責。
第六條 辦理期程與通知
本公司應依下列期程辦理,並於各節點以站內通知併同電子郵件通知委任人:
| 階段 | 期限 |
|---|---|
| 收件形式審查、回覆補件事項 | 受理委任後 三個工作日內 |
| 聯繫專案方並協助送出交易後移轉申請(國內減量額度) | 資料齊備後 十個工作日內 |
| 移轉完成後以委任人名義送出註銷申請(國內減量額度) | 接獲移轉完成通知後 五個工作日內 |
| 核對託管帳戶持有數量並向核發國登錄簿送出註銷申請(國外減量額度) | 資料齊備且認可文件檢附後 十個工作日內 |
| 取得註銷證明後發給鏈上註銷憑證並公告 | 取得證明後 三個工作日內 |
主管機關審查所需時間、核發國登錄簿之作業時間,及委任人申請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二十七條認可所需時間,均不計入前開期限;該認可之作業時間依主管機關公告。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逾期者,應減免該筆代辦服務費;逾期達三十日者全額退還。
第七條 委任人之配合義務與逾期效果
委任人應於本公司通知所定期限內提供補正資料、簽署或用印必要文件。通知發送至委任人登錄之電子郵件信箱後第三日推定送達。
補正期限為通知送達後七日內;中央主管機關另定期限者,應於該期限屆滿前二個工作日完成。因不可歸責於委任人之事由未能遵期者,得於事由消滅後五日內檢具證明申請展延一次,以十四日為限。
經合法催告而逾期未補正者,本公司得暫停本件申辦程序並書面通知;暫停逾六十日仍未補正者,本公司得終止本委任,該額度回復為鏈上持有狀態,已收取之註銷代辦服務費不予退還。
專案方不配合移轉時之處理:本件官方移轉須專案方配合始能完成。專案方拒絕或無故拖延者,本公司應於知悉後三個工作日內通知委任人,並依「代辦服務費用與減免約定書」第六條第二款停止其上架資格、追繳已減免之每噸代辦費,必要時依該約定書第八條自其待結算價金中抵充。委任人得擇一為之:一、依「減量額度買賣定型化契約」第七條之一請求本公司以等值額度替換(第一順位救濟);二、等待本公司依該約定書第七條催告專案方(催告送達後三十日);三、終止本委任並請求退還已繳之註銷代辦服務費;四、將該鏈上額度於本平台再次出售。專案方之給付不能致委任人受有損害者,委任人得依「減量額度買賣定型化契約」第七條逕向專案方請求,追繳金額於計算賠償時應予扣除。
委任人自己即為專案方(就自有專案額度申請註銷)者,其不配合依前開約定書第六條處理,效果同前項。
國外減量額度無專案方配合問題:本件標的為國外減量額度者,無前開專案方配合移轉之環節(第二條之一第一款)。委任人未取得中央主管機關之認可,或核發國登錄簿否准、延宕該次註銷者,均非可歸責於本公司;委任人得終止本委任並依第十條請求退還已繳之註銷代辦服務費,或將該鏈上額度於本平台再次出售。
第八條 公開後始得宣告之限制
依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中央主管機關應於註銷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減量額度用途及說明公開於指定資訊平台;經公開後,事業始得將使用情形對外進行環境聲明或宣告。
委任人承諾於主管機關完成公開前,不以任何形式(含新聞稿、廣告、產品標示、永續報告書、社群媒體)對外宣稱已完成碳中和、碳抵換或碳費扣抵。
本公司應於確認官方公開後一個工作日內通知委任人,並於鏈上公告欄註記公開日期。違反本條者其法律責任由委任人自負。Phase 0 展示階段之鏈上註銷憑證為模擬文件,不具法律效力,不得作為任何宣告之依據。
第九條 費用
註銷代辦服務費依費用頁面公告之費率按件計收,於委任成立時收取。主管機關依法收取之規費由本公司代墊後向委任人請求,並檢附繳費證明。因可歸責於委任人之事由須重新送件者,其重辦規費及必要費用由委任人負擔。
第十條 委任之終止與撤回限制
委任人於尚未向中央主管機關送出移轉申請前(本件標的為國外減量額度者,為尚未向核發國登錄簿送出註銷申請前),得隨時以平台介面終止本委任,本公司應退還已收取之代辦服務費,但已代墊規費不予退還。
已送出申請後,因官方程序不可逆,委任人不得逕行撤回;但得請求本公司代為向主管機關申請撤回,能否撤回依主管機關決定,本公司不負撤回成功之擔保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終止本委任並敘明理由通知:委任人違反第五條保證;依第七條經催告逾六十日未補正;該額度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凍結或註記無效。
第十一條 責任範圍
本公司辦理本委任事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並將辦理進度與主管機關來文即時轉知委任人。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委任人受有損害者,賠償範圍以相當因果關係之實際損害為限,並以本件代辦服務費之十倍為上限;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不受上限限制。
主管機關駁回申請、要求補正、變更見解或延宕審查,以及專案方遲延或拒絕配合移轉,均非可歸責於本公司,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本件標的為國外減量額度者,中央主管機關否准或延宕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二十七條之認可、核發國主管機關或其登錄簿之程序、規則變更、延宕、否准、凍結或撤銷,亦均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但應協助委任人依指示補正或重新申請。本件標的為國內減量額度而專案方不配合者,本公司並應依「代辦服務費用與減免約定書」停止其上架資格、追繳已減免之代辦費;專案方之給付不能致委任人受有損害者,委任人得逕向專案方請求。
第十二條 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準據法之分層:本委任書所規範之委任人與本公司間委任關係,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但本件標的之權利內容、移轉與註銷程序、可用途徑及申報效力,依該額度核發國之法規與該國官方登錄簿之規定,不因本條之約定而變更(第一條、第二條之一第八款)。本條之準據法約定,不得解為使核發國法規所不許之事項成為許可,或使核發國法規所要求之程序得予省略。
所生爭議雙方應先本於誠信協商;協商不成者,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委任人為消費者時,不排除其依消費者保護法得主張之權利。前開管轄之合意,不影響核發國法規或其官方登錄簿規則所定之專屬程序與救濟途徑。
委任人確認:本人為具備額度帳戶之事業,已詳閱全文,理解國內減量額度之本公司不持有額度、官方移轉僅有一次且路徑為專案方帳戶至本人帳戶、註銷申請人為本人、須待官方公開後始得宣告,並確認所填受益人資料與用途聲明真實正確。
國外減量額度之委任人並確認:理解該額度存放於本公司於核發國官方登錄簿之託管帳戶、本公司不代為申請亦不保證取得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二十七條之認可、該額度不得用於溫室氣體增量抵換與環評承諾事項且系統於鏈上擋下、扣除收費排放量之上限為百分之五且高碳洩漏風險事業不得使用,以及本公司不代表該額度已取得巴黎協定第六條第二項之相應調整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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