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為 Phase 0 展示範本,非法律意見,正式上線前應經法遵與律師審閱。
第一條 當事人與適用範圍
委託人:委由卡菲卡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代辦國內自願減量專案申請之專案開發者(下稱專案方)。依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減量額度係核撥至事業自己於指定資訊平台之帳戶,故本約定書所涉減量額度自核發之時起,全程登錄於委託人自有之額度帳戶內,本公司不持有任何額度。
依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第五條,賣方限於已執行自願減量專案、抵換專案或先期專案並取得持有減量額度之事業;委託人於 TideBit-DeFi 碳權交易所銷售該額度時,即為買賣契約之賣方,本公司不具賣方資格。
適用範圍之界線(國外減量額度不適用):本平台為國際運行平台,同時交易多個轄區核發之減量額度;惟本約定書之代辦標的,僅限於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二十五條執行之國內自願減量專案及其核發之國內減量額度。國外減量額度(由臺灣以外之轄區核發並登錄於核發國官方登錄簿者)非本約定書之代辦標的,其於本平台之交易與託管依「平台使用約定書」第三條之二辦理,其權利內容、移轉與註銷程序依該額度核發國之法規與該國官方登錄簿之規定(同約定書第一條之一),並不適用本約定書第三條至第五條之每噸代辦服務費與上架減免。
本約定書就代辦服務費之計收、減免與追繳為約定,與「平台使用約定書」「減量額度買賣定型化契約」「註銷暨移轉委任書」併同適用;就費用事項有不同記載者,以本約定書為準。
第二條 代辦服務範圍
一、帳戶開立:協助委託人依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第七條備齊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業之證明文件,於官方登錄簿開立委託人自有之額度帳戶。
二、註冊階段:專案規劃與方法學選用、專案設計文件撰擬、確證查驗機構之洽詢與協辦、向中央主管機關(環境部)申請專案註冊,以及計入期之申報(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第七條)。
三、核發階段:監測計畫執行協辦、監測報告撰擬、查證協辦、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二十五條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減量額度核發,核發之額度由中央主管機關核撥至委託人自有之額度帳戶。
四、移轉與註銷之協辦:於最終買方申請註銷時,協助委託人備齊交易後移轉所需文件,將該額度自委託人額度帳戶移轉至該買方額度帳戶。移轉之一方為委託人與買方,本公司僅為協辦人。
五、不包含:查驗機構之確證與查證費用、主管機關規費、第三方鑑定費用。該等費用由委託人自行負擔,或由本公司代墊後檢附單據請求。
六、明示排除——國外減量額度之認可與代辦:本公司不代為申請、亦不保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二十七條就國外減量額度所為之認可;該認可申請由用戶自行辦理,其要件、應備文件及作業時間依主管機關公告。本公司亦不代辦任何核發國之專案註冊、查證或額度核發,不就國外減量額度收取本約定書所定之每噸代辦服務費,亦不代委託人辦理或確認核發國、委託人所在地或申報地之法遵事項;該等事項由委託人自行辦理,本公司不提供法律意見。
第三條 費用標準
| 項目 | 金額 |
|---|---|
| 代辦服務費(基準) | 每公噸 CO₂e 新臺幣 120 元 |
| 上架減免 | 每公噸 CO₂e 新臺幣 80 元 |
| 減免後實收 | 每公噸 CO₂e 新臺幣 40 元 |
本表為 Phase 0 展示數值,正式費率另行公告。本表僅適用於國內減量額度;國外減量額度不適用本表之每噸代辦服務費與上架減免,其交易撮合手續費依「平台使用約定書」第八條及費用頁面公告之費率計收。
基準代辦服務費於減量額度核發並核撥至委託人額度帳戶時發生,按該批次實際核發之公噸數計收。
第四條 上架減免之條件與時點
一、條件:該批國內減量額度於 TideBit-DeFi 碳權交易所上架銷售,並完成掛單。國外減量額度之上架不生本條減免。
二、「已上架」之認定時點:掛單於鏈上成立,並經本平台鏈上公告欄公告之時。
三、計算基礎:減免以該批次實際上架之公噸數計算;同一批次未上架部分不適用減免,按基準費率計收。
四、前提要件:委託人須已於本平台書面承諾,於最終買方申請註銷時配合將該額度自其額度帳戶移轉至該買方之額度帳戶,並配合提供相關文件。未為前開承諾者,該額度不得上架,亦自始不適用本條減免——理由在於本公司無從保證最終買方得以實際使用該額度。
第五條 減免之結算
本公司按月結算,就上月完成掛單之數量計算減免金額,並於次月十日前出具對帳單交付委託人。
減免金額得自委託人應付之代辦服務費中扣抵;該筆費用委託人已繳納者,本公司應於對帳單經確認後十四日內返還減免金額。
第六條 追繳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批額度(或其相應數量)自始不適用第四條之減免,已減免者本公司得予追繳:
一、委託人撤回掛單,且未於撤回之日起三十日內就同一數量重新上架。
二、委託人拒絕或無故拖延將該額度移轉予最終買方,包括經合法催告而逾期未備齊交易後移轉所需文件、未於所定期限內簽署或用印、於移轉申請程序進行中無正當理由撤回,或以其他方式致該額度無法自其額度帳戶移轉至最終買方額度帳戶。
三、委託人提供不實資料(含額度帳戶編號、專案或監測期間資訊),致移轉或註銷無法辦理。
四、該額度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且撤銷事由可歸責於委託人。
第七條 追繳範圍、催告與繳納期限
一、追繳範圍:以已減免金額為限,不另加計違約金;自催告所定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息至清償日止。
二、催告:本公司應以站內通知併同電子郵件為書面催告,載明追繳事由、金額計算方式、繳納期限及抵充方式。通知發送至委託人登錄之電子郵件信箱後第三日推定送達。
三、繳納期限:委託人應於催告送達後三十日內繳納。
四、異議:委託人對追繳事由有爭執者,得於繳納期限內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檢具證明,本公司應於收受後十四日內回覆。異議期間不停止計息;但經確認無追繳事由者,本公司應即撤銷追繳並免除已計利息。
第八條 抵充
逾第七條繳納期限仍未清償者,本公司得自委託人於本平台之待結算價金中抵充,並應於抵充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抵充金額及剩餘債權金額。
抵充順序為先利息、後本金。待結算價金不足清償者,本公司就不足部分仍得向委託人請求。
第九條 代辦委任之終止
委託人得隨時終止代辦委任,終止時依下列方式結算:
一、尚未上架之額度不適用減免,按基準費率計收。
二、已減免部分如有第六條所定事由者,依第七條追繳。
三、已進行而尚未完成之代辦工作,按實際進度計收,並由本公司移交已完成之文件。
第十條 與配合義務之關係
本約定書所定減免失效與追繳,為委託人違反配合義務之主要效果,其發生不以本公司先行舉證損害為前提。
委託人之損害賠償責任,僅於該額度已成交後始拒絕移轉予最終買方,致買方或第三人實際受有損害時發生,依「減量額度買賣定型化契約」第七條處理。同一事由已依本約定書追繳者,追繳金額於計算損害賠償時應予扣除,避免重複填補。
替代履行成本之追償:本公司因依「減量額度買賣定型化契約」第七條之一為買方取得等值替代額度,所支出之價差、規費及必要費用,得併同第七條之追繳金額向委託人請求;其超出已減免代辦費之部分,性質為損害賠償,適用該契約第七條第三款之上限規定。本公司應於請求時檢附替代額度之取得憑證與費用單據。
第十一條 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本約定書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其代辦標的限於國內減量額度,不涉及其他轄區核發之額度。本平台為國際運行平台,其他轄區額度之權利內容、移轉與註銷程序、可用途徑及申報效力,依該額度核發國之法規與該國官方登錄簿之規定,其準據法之分層依「平台使用約定書」第一條之一辦理,不因本條之約定而變更。
所生爭議雙方應先本於誠信協商;協商不成者,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委託人為消費者時,不排除其依消費者保護法得主張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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